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255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杖子村地下商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被告所欠劳务费数额及给付条件,原告与被告副总及**等人曾于2017年1月13日达成了书面协议,现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