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合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天合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0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天合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李定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9,193.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索朗占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措姆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