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1民初11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那曲市。
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6栋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8622738G。
法定代表人:蒋建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天合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长兴都汇小区3栋2单元1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35548421U。
法定代表人:李定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天合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次旦卓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普布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