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
原告: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巨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巨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7元,由原告***、甘肃欣越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冰
人民陪审员靳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