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7号
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甲。
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姝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4月14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同年6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磊,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黄春海、伍姝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均系研发、生产、销售节水龙头的同行业企业,存在业务竞争关系。自2012年开始至今,被告在其网站www.qicang.cn上发布大量虚假信息,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具体涉及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的共9篇文章,题目分别为《上海济辰节能公司节水龙头检验报告严重造假》、《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节水龙头实物解剖》、《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处终止采购伪劣节水龙头》、《上海济辰节水龙头抄袭其昌节水器证据一:专利说明书抄袭》、《上海济辰公司抄袭其昌证据二:济辰节水芯与其昌节水阀对比》、《被同济大学杰出MBA抄袭:一个四川小老板致同济大学校长的公开信》、《关于上海济辰“与同济大学联合研制成功的”恒流节水龙头抄袭其昌HS节水器的公告》、《其昌诉上海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侵权进展情况》、《驳上海济辰公司﹤律师函﹥》,上述文章中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诋毁原告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鉴定结果造假;2、诋毁原告公司侵犯专利权及著作权;3、对原告公司的规模、管理、技术、商业诚信等进行诋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其网站www.qicang.cn首页(不少于60天)以及全国性媒体《新民晚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商誉损失人民币150,000元(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4、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8,010元。
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辩称:1、本案程序存在瑕疵,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对商业诋毁案件没有管辖权;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在2009年就在其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原告当时就知道,因为网站改版,所以涉案文章现在显示的时间是2012年,原告直到2014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3、原、被告双方经营的产品不同,主要市场用户不同,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不符合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涉案9篇文章的确系被告发表在其网站上,文章涉及的原告检验报告严重造假、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原告侵犯被告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原告通过虚假宣传获得不正当利益等情况确有其事,是被告基于对客观事实作出的分析、评论,属于合理的质疑、批评,并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不存在恶意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即使被告的评论、批评中存在过激、不妥的地方,造成原告的商誉受损,也至多属于法人名誉权纠纷,不应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范畴。综上,被告没有实施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网站等情况
原告成立于2007年6月27日,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节能工程、环保产品、能源、水处理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节能、环保产品、水处理设备的销售。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节水龙头、节水器具。网址为www.shjcgreen.cn的网站系原告网站。原告网站的“公司简介”中称:“成立于2007年的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节水龙头企业”;在“发展历程”中列有:“2007年:公司获得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同济大学创业基金联合投资成立;节水龙头项目被评为第二届CCTV《赢在中国》36强项目。2008年:公司第一个专利获准批准,节水卫浴系列产品陆续上市;上海甲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节水率达到56.7%”;在“产品中心”列举的“JC-101TA节水龙头”的产品规格、功能特点中显示:“恒流恒压节水龙头(黄铜材质、进口陶瓷阀芯、起泡器出水口)”、“我公司独立开发的系列节水龙头节水效果十分明显……使用了德国进口陶瓷阀芯……一般普通龙头的流量都大于0.20升/秒,即每分钟出水量在12公斤以上;节水龙头流量为0.12升/秒,即每分钟出水量只有7公斤……专利号:ZLXXXXXXXXXXXX.X。”
被告成立于2007年3月5日,注册资本为0元,经营范围为节水节能产品研究开发、销售。审理中,被告表示其主要经营业务为节水器,也有节水龙头产品。网址为www.qicang.cn的网站系被告网站。被告网站的首页中有“其昌节水器具致力于节能节水新产品开发、生产并成为技术领先者,节水器、节水阀、节水龙头、节水喷头、淋浴阀、恒流阀领先业界”、“口碑销售是其昌节水器具销售的显著特点,如:……南昌西山国际学校向福建西山文武学校推荐其昌恒流节水阀、恒流节水龙头……富士康、仁宝电脑、川崎光电等单位指定供应商采购其昌水龙头节水器、淋浴节水阀和恒流节水龙头”等内容;在“热销产品”项下列举的产品包括HS15-F系列盥洗恒流节水龙头、HS15-F91/92洗衣机节水龙头等。
二、被告被控构成商业诋毁的相关文章情况
2013年9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站发布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和工作人员钱某某的现场监督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张甲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在桌面新建文件夹“济辰节能”,在该文件夹中新建文本文档“济辰节能.doc”;打开浏览器,左键单击菜单栏中“工具(T)”项下“Internet选项(0)”;单击“Internet选项”中的“删除(D)…”,将“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对话框拖动至“Internet选项”对话框的右侧;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对话框中点击“删除(D)”,关闭上述“Internet选项”对话框;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qicang.cn”进入该网站,网站首页显示该网站包括“关于其昌”、“产品中心”、“应用中心”、“销售中心”、“曝光台”等栏目;下拉首页右侧的滚动条至“曝光台”,点击“曝光台”下的“上海济辰”,共显示9条目录即文章的标题及对应的时间;逐一点击上述9篇文章的标题,显示每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将所显示页面截屏保存至“济辰节能.doc”文档并打印。同月13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出具(2013)沪浦证经字第2129号公证书。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3,010元。
根据(2013)沪浦证经字第2129号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显示,9篇文章分别为:
(一)《上海济辰节能公司节水龙头检验报告严重造假》
该篇文章首部显示的受送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落款为被告,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也为2013年3月29日。原告主张文章中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为:“国家级检验机构上海市甲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甲院)就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严重造假,且主观故意性明显的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我所在对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济辰公司)侵犯我所著作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于2012年10月发现上海甲院出具的WXXXXXXXXXXX号检验报告伪造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论。”“可见,序号1检验结果所表述的意思是:至少在0.05~0.4MPa这一水压范围内,受检水龙头的流量是恒定的6.5L/Min。此检验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我所在该压力区间对济辰节水龙头进行测试,结果如表二。即上海济辰公司节水龙头在0.05~0.4MPa压力区间8个压力点的实测流量只有一个‘6.3’接近报告检验结果6.5,其余7个流量值明显偏离报告值,且负、正偏差分别达-46.2%和58.5%,与报告检验结果的恒定值6.5严重不符。不排除某个压力下(如0.16MPa),受检水龙头的流量为6.5。但以该0.16MPa下的流量作为序号1检验结果显然是以特例代表普遍,是以偏概全,是造假。”“在所测8个流量值中,有7个超过检验技术要求6.4~7.6,检验项目不合格,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系伪造。”“‘普通自来水管网进水水压’所指不明确,不能作为检验条件。国家级权威检验机构的专业检验、校审人员,不可能缺乏这点起码的职业常识。因此,以‘普通自来水管网进水水压’这一内涵模糊的语句作为检验条件,是刻意蒙骗公众,即造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据我所调查,报告实际检验设备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演示台,检验时受检水龙头并未与自来水管路连接,而是由水箱通过稳压水泵供水,供水压力为0.16MPa——根本不是什么‘普通自来水管网进水水压’,而是一个特定的恒定水压。这进一步说明,以含义不明的‘普通自来水管网进水水压’为检验条件,绝不是缺乏专业素养,也不是一时疏忽,而是刻意隐瞒事实、刻意为受检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此外,上述作为检验设备的产品演示台之相关计量设备未经计量鉴定。”“序号3检验结果系伪造1、节水率与流量密切相关,在序号1流量6.5造假的前提下,基于该流量计算的节水率56.7%自然是错误的、虚假的、伪造的。2、即使假设序号1检验结果6.5是真实的,以此得出56.7%的节水率也是错误的。流量为6.5L/Min,节水率为56.7%,则推算出未节水情况下的流量是15L/Min。即报告认定普通水龙头的实际用水流量是15L/Min,这一认定缺乏依据,也与事实不符(目前业界公认的水龙头平均用水流量为12L/min)。”“该虚假检验报告将继续为上海济辰公司的伪劣节水龙头保驾护航、继续充当上海济辰公司欺骗市场、损害用户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显然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违反公平正义。”“报告检验结果‘普通自来水管网进水水压’下水龙头流量为恒定的6.5L/min已明显超越人类当前的技术水平、不作假是无法得到的。”“综上所述,上海甲院WXXXXXXXXXXX号检验报告伪造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论,是一份丧失职业操守、出卖良知、践踏法律的虚假检验报告。”
(二)《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节水龙头实物解剖》
该篇文章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原告主张文章中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为:“上海济辰公司节水龙头产品质量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严重不符,是不折不扣的假冒伪劣产品。”“其昌测试人员在解剖时失手将此水龙头从约1.3米高的工作台上掉到大理石地面,当即碎裂、如图二所示的节水芯因胶水失效或本身粘得不牢脱落掉入下水道。经检测,此水龙头材料为再生锌合金,含大量铅等有害杂质。曲面断口为摔碎断口,平齐断口是我所工作人员锯断的。从断口处测量,壁厚最薄处只有0.6毫米,属于劣质产品中的极品!”“从图二右上角切块剖面可以清晰看出水龙头阀体壁厚严重不均,相差达1倍以上,明显是劣质产品。”“济辰节水龙头:壁厚不均,相差达1倍以上,劣质塑料节水芯用胶水粘在龙头内,易堵塞。”“从图三水龙头阀体剖切面看,材料颜色晦暗,明显属于劣质材料。国内水暖卫浴行业实际使用的最低等级的铜材牌号是57-3,但据分析,这款济辰公司所谓质量最好、宣称‘全体(铜)阀体、德国进口陶瓷阀芯、五年品质保证’的水龙头,其阀体铜含量明显低于57-3,而铅等有害杂质含量则大大高于57-3。”“济辰节水龙头:劣质塑料节水芯卡在龙头内,明显有胶水痕迹,易堵塞。”“上海济辰公司节水龙头的核心元件——节水芯1、上海济辰节水龙头的节水芯直接抄袭、仿造其昌第2代QRS节水阀;其昌第2代QRS节水阀由于存在杂质、特别是柔性杂质容易卡在弹簧上造成产品堵塞的缺陷,早在2007年就已淘汰。2、水中总是有砂、石等硬性杂质,塑料表面容易划伤而变得粗糙,从而增加节水芯阀芯与其壳体之间的摩擦,导致运动失灵、产品失效。3、塑料导热性差、膨胀系数大,温度变化大时容易导致阀芯与壳体卡死失效。4、阀芯是薄壁构件,高温下容易变形、导致运动失灵;温度过低容易硬化、脆裂。5、节水芯的组装是用胶水粘的,节水芯与水龙头之间也是用胶水粘的——从图上可见节水芯底部有明显的胶水痕迹,不但产品可靠性难以保证,而且节水芯本身材料和胶水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上海济辰节水龙头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单位已因堵塞、阀芯卡死等质量问题被拆除。”
(三)《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处终止采购伪劣节水龙头》
该篇文章落款为被告,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被告在该篇文章的最后注明:“本文根据我所4月1日给上海市相关部门的实名举报信整理”。原告主张文章中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为:“据我们所知,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合格投标人,其投标产品‘济辰节水龙头’是典型的假冒伪劣产品。”“济辰公司竞标水龙头的性能参数与其产品检验报告严重不符,即济辰公司竞标水龙头是不合格产品,违反、触犯《产品质量法》第十二、三十二、五十条,没有竞标资格;或者,济辰产品检验报告与竞标产品无关,属于弄虚作假、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三十三条及《细则》第六十八条。”“济辰公司长期虚假宣传,2013年3月中旬,我们随机走访了六个‘成功案例’中的北京林业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两校都只是试用了少量样品,而且因为堵塞等质量问题已拆除。”“上海济辰公司既没有研发能力,也没有一平米厂房、一台生产设备。济辰产品主要从浙江玉环、福建南安两个小厂采购。所谓研发、生产、还全国最大,完全是谎言!济辰公司此前宣称‘在浙江、福建有两个生产基地,节水龙头由这两个生产基地生产’的所谓生产基地,也是指这两个加工厂。但上海济辰公司与这两个厂之间没有任何超越买卖关系的合作,也没有任何与‘生产基地’相关的协议。”“济辰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1)、竞标水龙头专利说明书抄袭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恒流节水器产品资料,涉嫌侵犯著作权。2)、竞标水龙头涉嫌侵犯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ZLXXXXXXXXXXXX.2号专利。”“济辰节水龙头是假冒伪劣产品1、首先,济辰节水龙头的实际性能与其产品检验报告的技术指标严重不符,是不合格伪劣产品。2、济辰节水龙头以次充好。济辰公司宣称其节水龙头采用‘进口陶瓷阀芯’,实际是国产中低档阀芯。3、济辰节水龙头存在结构缺陷。1)水中泥、沙等杂质进入水龙头后容易聚积在节水芯处造成堵塞(特别是在管道维修后)。2)济辰节水龙头的核心元件节水芯容易卡死失效。该节水芯由壁厚很薄的几个塑料零件和弹簧组成,薄壁塑料件容易老化、寿命短;塑料热膨胀系数大,温度变化时容易卡死;水中沙石也容易将塑料表面划伤导致产品失效。3)济辰节水龙头加工质量差、水龙头进水孔大小不一,安装节水芯时有的塞得太紧,阀芯直接卡死失效或温度稍高即卡死失效,且阀芯卡死失效后节水芯不易取出、导致节水功能甚至使用功能丧失(流量很小甚至不出水);有的间隙太大不得不用胶水粘接,胶水往往失效导致节水芯脱落,失去节水功能。”“可见,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显然不是合格投标人,且竞标产品属于典型的假冒伪劣产品。我们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拾起法律和道德底线,立即终止采购济辰公司伪劣节水龙头,确保此次上海市水龙头升级改造圆满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上海济辰节水龙头抄袭其昌节水器证据一:专利说明书抄袭》
该篇文章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该篇文章的内容为被告将原告的名称为“恒流、恒压节水龙头”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与被告的“恒压恒流节水器”专利技术内容等进行比对,通过在相关文字下划线及手写标注的方式指出抄袭的内容及字数,并手写如下总结内容:“《说明书》全文1790字,去掉专利局格式小标题18字,包括无实际意义的序号,共1772字。其中抄袭部分424字,抄袭比例达23.9%,远高于司法实践中10%的侵权判定标准。而且抄袭的是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即抄袭部分是《说明书》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原告主张文章中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为被告划线、手写的部分。
(五)《上海济辰公司抄袭其昌证据二:济辰节水芯与其昌节水阀对比》
该篇文章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原告主张该篇文章全文均构成商业诋毁。该篇文章的内容为被告列举了名称为“济辰节水芯”、“其昌第2代QRS节水阀”、“其昌第3代LYS节水阀”、“其昌第四代QRS节水阀”的四张图片,在图片下方标注:“节水芯是济辰节水龙头的节水元件,即济辰水龙头就是在普通水龙头内装一个节水芯(用胶水粘)。”“水龙头节水器是其昌第三代恒压恒流节水器系列产品之一,与老产品相比,具有恒压恒流效果更好、节水率更高,安装适应性更广等优点。”“比较其昌节水阀图片和济辰节水芯图片可以看出,济辰节水芯除了阀体上部或下部少了一个定位凸缘之外,与其昌第2代恒压恒流节水阀几乎一模一样。”
(六)《被同济大学杰出MBA抄袭:一个四川小老板致同济大学校长的公开信》
该篇文章首部显示的受送人为同济大学校长,落款为被告,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17日,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原告主张文章中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为:“贵校大学生创业指导顾问、MBA联谊会荣誉主席、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甲赖以获得2008年上海市个人发明银奖、2009年上海市鼎元基金资助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专利(ZLXXXXXXXXXXXX.X)的技术方案和专利申请说明书分别抄袭我所在售专利产品‘恒压恒流节水器’(专利号ZLXXXXXXXXXXXX.2)的技术方案和文字资料,已涉嫌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张甲及上海济辰公司剽窃、仿制我所专利产品。”“我们购买了济辰‘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并进行拆解,发现济辰公司所谓的‘拳头产品’、‘和同济大学联合研制成功’的专利产品‘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其实只是我所HS节水器的一种应用形式——与水龙头配套使用,其核心结构‘节水芯’与我所早已投放市场的HS节水器相比,技术特征相同,显系抄袭。”“张甲及上海济辰公司抄袭我所文字资料。”“我们查阅侵权专利文件。该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发明人张甲、张乙,2007年12月29日申请、2008年11月19日授权。专利《说明书》稀稀疏疏四页,共1790字,除去统一格式小标题18字,包括无实际意义的序号共1772字,竟然有424字直接抄袭自我所《恒压恒流节水器专利技术》和《恒压恒流节水产品VS定孔节流节水产品》两篇文章,抄袭比例达23.8%!而且,如侵权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述,抄袭的内容是‘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即抄袭内容构成侵权专利的本质特征和《说明书》的核心内容。属于显见的严重抄袭。”“张甲及济辰公司至今只有一项专利,即抄袭其昌‘恒压恒流节水器’产品及资料申请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造假、剽窃在道德失范的当今中国学界,虽已司空见惯,但象贵校MBA张甲这样抄袭业内知名品牌专利产品,抄袭了还要申请专利,而且连专利申请说明书也照抄,无疑也把抄袭、造假水平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谱写了剽窃造假新篇章。”“我们认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是这只与强者争食的兔子。公司成立后才发现,虽然有同济大学的招牌、有MBA的幌子,但在强者林立的感应洁具行业仍然生计艰难!此时,开发新产品成为济辰求生之路。而技术研发,正是济辰的短板,无论济辰怎样吹嘘,公司成立两年,就抄袭来一个恒流、恒压节水龙头——济辰的技术力量还用多说吗!”
(七)《关于上海济辰“与同济大学联合研制成功的”恒流节水龙头抄袭其昌HS节水器的公告》
该篇文章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原告主张文章中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内容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甲等人,无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和个人道德底线,公然抄袭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在售专利产品恒压恒流节水器:上海济辰及张甲所谓‘自主开发’、‘与同济大学联合研制成功’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只是其昌恒压恒流节水器的一种应用(应用于水龙头),已涉嫌专利侵权。”“针对上海济辰和张甲的上述侵权行为,我所的维权行动已从法律、行政和道德三个层面陆续展开。法律层面: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著作权、专利权。行政层面:向教育部、同济大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局等单位投诉、举报张甲等人抄袭、利用抄袭的技术及文字资料申请专利、骗取政府基金和奖励等不法行为。道德层面:揭露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张甲等人的抄袭、欺骗行径,还原‘科技公司’、‘节水专家’、‘创业明星’的真实面目。”“由于上海济辰有同济大学背景,张甲本人顶着同济大学优秀MBA毕业生、同济大学MBA联谊会荣誉主席、华东MBA创业之星、同济大学创业指导顾问、上海大学MBA面试官、上海大学创业指导老师等头衔,其昌的维权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时间上也可能会拖得久一些。但是,通过近半年的调查、取证、评估,我们坚信,凭藉多次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以及已掌握的证据,我们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抄袭者、造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提醒用户、尤其是单位用户:在采购济辰涉案产品时,一定要保留好发票。否则可能会为上海济辰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提醒有志于节水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在法律未作出裁定之前,以您的常识分析、评估上海济辰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正确把控投资风险。因为一旦法庭判决侵权成立,上海济辰将无法再给您供货,您在开拓市场方面的付出将付诸东流。同时,随着我们的不断揭露和可能的行政、法律处罚,上海济辰必将商誉扫地,也必然会影响到您的投资回报。”“此外,上海济辰为了打开市场,承诺‘三年质保’甚至‘五年包换’却不提供质量保证金——请您根据同类产品的平均使用寿命、济辰的产品质量等因素评估‘三年质保’、‘五年包换’的风险。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经销商、代理商直接对用户负责,生产商向经销商、代理商负责,如果到时候上海济辰没有能力赔偿,相关赔偿责任将落在您的身上。”“我们提醒投资者(上海济辰正在寻找投资人):一、上海济辰没有合格的管理团队1、上海济辰及张甲本人缺乏对投资人来讲最重要的品质——诚信;2、上海济辰缺乏起码的法制意识和风险预测、评估能力。上海济辰的主业是感应洁具,而感应洁具已发展到了拼规模的阶段,一个注册资金一、二十万的公司,其生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为了生存,济辰铤而走险,抄袭业内知名产品,虽然解决了一时的生存危机,但一旦东窗事发,即面临诉讼、处罚,商誉、人格毁于一旦,不但不能化解生存危机,还要承担道德风险。二、上海济辰缺乏核心技术和合格的技术团队1、济辰没有核心技术——其号称‘拳头产品’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是侵权产品,上海济辰将张甲进入《赢在中国》36强作为资本吹嘘。但张甲的参赛表现除了几句开场白还算差强人意之外,让人大跌眼镜:答非所问、空洞苍白、特别是关于‘核心团队’的陈述简直就是胡扯!2、济辰缺乏产品开发能力:公司成立两年就抄袭来一个‘恒流、恒压节水龙头’——无论怎么包装、无论怎么吹嘘,济辰的技术研发能力还用多说吗!(济辰称在山东大学机械学院有其资助建立的节水产品开发实验室。今年7月,我们在山东大学机械学院问了数十位老师,没有人知道这个开发实验室。电话询问张甲,他先是信誓旦旦的说有,后来支支吾吾,再后来就说已经撤销了)。3、济辰缺乏产品品质控制能力。济辰节水龙头由普通快开水龙头和‘节水芯’组成,‘节水芯’用胶水粘在水龙头里面。这种结构容易产生堵塞,且发生堵塞后难以清理。‘节水芯’采用ABS塑料制成,不但强度、刚度不足,而且塑料在水中砂石的冲刷下容易划伤而导致阀芯无法滑动、产品失效。”“我们在拆解一种济辰所谓‘普通质量’的节水龙头时,该水龙头从约1.3米高处自然落下即发生壳体断裂,断口最薄处只有0.6毫米,只有正常厚度的1/6~1/4,产品质量可见一斑。济辰的另一种所谓‘质量好’的水龙头也存在严重的壳体壁厚不均等问题,水龙头壳体壁厚最薄处只有最厚处的三分之一左右。”“没有核心技术、没有产品研发能力,是上海济辰的软肋,也是上海济辰挺而走险抄袭其昌的根本原因。”
(八)《其昌诉上海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侵权进展情况》
该篇文章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6日。原告主张该篇文章全文均构成商业诋毁,全文内容为:1、2008年下半年,我所陆续收到各地用户和经销商的反馈,同济大学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里面装有仿造的其昌恒流节水器。2、2009年3月,我所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看到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恒流、恒压节水龙头”专利文件(张甲署名第一设计人),发现其技术方案和专利说明书抄袭其昌专利产品“自动节水器”及其产品说明书。3、2009年6月,其昌购买了两只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济辰牌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并进行解剖、比对,确认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张甲的抄袭侵权行为成立并开始取证工作。4、2009年8月25日,我所通过传真和emall向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张甲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协商处理。5、由于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张甲对上述8月25日函件的漠视,我所于9月初公开了上海济辰公司及张甲的侵权造假行为。6、发表《被同济大学杰出MBA抄袭:一个四川小老板致同济大学校长的公开信》。7、2009年9月22日,我所在公证机关公证下完成对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张甲侵犯我所著作权的取证工作。8、2009年10月19日,我所收到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律师函,该函要求我所撤下其昌节水网上“污蔑、诽谤”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张甲的相关文章。9、2009年10月23日,我所通过传真和emall对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进行驳斥。10、2009年11月1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主动与我所联系,要我所提供济辰公司及其上海经销商的详细地址、尤其是仓库地址,他们准备查封(估计是查封伪劣产品)。考虑到济辰公司总共只有30多平米的工作场所,除少量样品外并无多少库存、也没有生产设备,同时查抄济辰公司也不符合我们的维权策略,因此予以婉拒。这是迄今为止唯一主动关注这一案件的政府机关,借此向他们致敬。11、2009年12月,上海济辰节能科技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网监局控告我所:要求我所撤除其昌节水网及相关网站“诽谤”、“污蔑”上海济辰公司及张甲个人的文章。经我所陈述和网监部门调查、核实,网监部门认可我所相关文章言之有据,回复上海济辰公司:走民事法律途径解决。12、2011年5月25日,一位自称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姓尚的女律师致电我们,问济辰公司案件进展,是否愿意和解。我们表示不和解。13、我所2011年6月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回复建议先对济辰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上海市专利局的签章回函也成为此案中著作权诉讼的时效中断依据)。14、2011年8月,其昌就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网银缴费被退回,未被受理;9月,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0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此案。2012年4月1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同年8月15日在北京专利复审委二次审理。15、2013年1月11日,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实名举报上海济辰所谓“上海的品牌大学的技术”、“和同济大学联合开发的”节水龙头产品检验报告严重造假、产品性能与检验报告严重不符,要求撤销该产品检验报告并公告。上海技术监督局表示原始检验数据己毁损,无法对该检验报告进行核实。16、3月29日,向国家质检总局实名举报上海济辰节水龙头产品检验报告严重造假、产品性能与检验报告严重不符,要求公告撤销该检验报告、查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17、4月1日,向上海市纪委、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下属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是济辰公司主要用户且该处正在招标采购节水龙头)举报上海济辰公司节水龙头产品检验报告造假、产品质量与检验报告及产品说明书严重不符、以次充好、质量低劣、抄袭及业绩造假、产地造假等多项违法行为(上海方面已介入调查,更多细节暂不在此公布)。18、我所将于近期向上海市工商局举报、要求查处济辰公司虚假宣传、违法(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再次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举报——以济辰公司产品性能与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检验报告严重不符,违法、触犯产品质量法为由,要求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查处济辰公司伪劣产品。
(九)《驳上海济辰公司﹤律师函﹥》
该篇文章首部显示的受送人为谢某律师,落款为被告,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3日,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原告主张该篇文章全文均构成商业诋毁,全文内容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寄送、贵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业已收悉。尊函存在诸多谬误:一、尊函中“根据书写者自述,其目的是‘可以叨一点同济的光’,可见存有明显傍名牌炒作的恶意”——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是制造文字狱的伎俩、是“文革”遗风!贵律师曾经是北京杨某杀上海警察案的辩护律师之一。不敢想象:贵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是否也这样按需取舍、肆意曲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刻意回避济辰公司抄袭行为的客观存在、《律师函》缺乏事实依据。出具《律师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此《律师函》的目的既然是要求其昌停止诋毁济辰公司及张甲的声誉,那么就必须要以客观上存在其昌诋毁济辰公司及张甲的事实为依据,即客观上存在其昌诋毁济辰公司及张甲的事实,是出具此《律师函》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判断其昌对济辰公司及张甲的抄袭指控是否成立,是贵律师出具此《律师函》必须的前置程序,即贵律师在出具这份《律师函》之前,必须认定其昌诋毁济辰公司及张甲的事实存在。要认定其昌诋毁济辰公司及张甲的事实存在,就必须对其昌指控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的系列证据提出有效的反证!如果不能对其昌指控济辰公司及张甲的抄袭行为提出有效反证,那么所谓其昌对济辰公司及张甲的诋毁就成了其昌对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行为的揭露和指控,是合法维权行为。贵函刻意回避其昌指控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这一核心问题,因此,《律师函》缺乏事实依据。相反,贵函对其昌指控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这一核心问题的刻意回避,恰恰证明济辰公司抄袭其昌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且证据确凿、不可抵赖。三、混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其昌从未质疑过济辰公司涉案专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为律师,应当知晓程序合法不代表实体合法,即专利证书合法有效不能说明济辰公司没有抄袭(就举一个同样是同济大学的例子——请问贵律师:因造假而遭撤职、解聘的该校原生命科学院院长当初的招聘、任命难道不是合法、有效的吗?后来同济大学举证他的造假行为难道不是客观存在的吗?)。所以,贵律师以济辰公司涉案专利合法有效作为济辰公司及张甲抄袭、侵权抗辩的理由犯了以程序合法推断实体合法的常识性错误,抗辩理由不成立、不能推翻其昌对济辰公司及张甲的侵权指控。济辰公司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采取的是“授权在先、审查在后”的原则,其昌对济辰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就是现实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一种形式。因此,获得专利授权跟专利权是否稳定、专利的内容是否存在抄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济辰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的授权不能说明其不存在抄袭行为。综上所述,尊函以“济辰公司和张甲先生依法享有该专利的法律权利”推断“所谓济辰公司侵权之说根本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十分荒谬的。四、捏造事实。邓某某虽然是被侵权专利和被侵权著作权的权利人,但其昌从未发布过署名“邓某某”的有关济辰公司的文章,网络上至今也检索不到署名“邓某某”的此类文章。尊函所谓“以……‘邓某某’为名发布的帖子……”,系捏造事实。五、尊函中有“其中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大量虚假、夸大的信息”一语。请贵律师具体指出其昌对济辰公司及张甲的指控中哪些与事实严重不符、哪些属于虚假、夸大的信息——请象其昌一样,用事实说话。六、尊函中有“存在大量对济辰公司张甲先生的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的语言”等语。其昌并未对张甲进行任何人身攻击,只是用事实还原了他的真实形象——张甲在《赢在中国》三十六强晋级十二强的参赛表现难道没有答非所问、难道不是空洞苍白吗?张甲的简历难道没有造假吗?能拿出证据驳倒其昌对其抄袭、造假的指控吗?其昌也没有对张先生进行任何威胁,只是告知他不停止侵权将面临的后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您看到自己的财物被人拿走,喊一声:这是我的!还给我!否则,我要告你!我要报警!您这是在威胁对方吗?您没有权利喊这一声吗?!而且,其昌的“这一声”最初还是悄悄喊的,是以直接给济辰公司发传真的形式喊的、即是非公开的——这已经足以证明其昌有过寻求与济辰公司就抄袭侵权一事进行协商解决的努力,也体现了其昌的厚道。事实上,直到9月1日以前,事态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济辰公司的态度,是济辰公司完全可以掌控的。正是由于济辰公司无视其昌的正当要求且置之不理,才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即公开化。由此亦可见,贵函所谓其昌“有明显傍名牌炒作的恶意”完全是歪曲事实。如果要说威胁的话,贵函“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语恰恰是在赤裸裸的威胁其昌。其昌与济辰公司及张甲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法管辖范围——贵律师做过刑辩律师,难道还缺乏这点常识吗?其昌藐视威胁,将把维权进行到底。现已完成相关侵权证据的取证及公证保全,正在进一步收集索赔依据,同时寻求在上海以外的地域提起诉讼的可能。著作权维权胜诉后,其昌会及时将判决书寄送同济大学、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会、中国MBA中心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以促使上述单位和部门就济辰公司及张甲的抄袭造假做出适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专利申请文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以创新为灵魂的专利发明的申请文件竟然会抄袭他人、侵犯著作权,显然超出了当初立法者、起草者的想象力)。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因此,著作权维权胜诉后,其昌即有法律依据要求知识产权出版社宣告所出版的济辰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无效,从法理上讲,这将直接导致该专利丧失权利基础。在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济辰公司及张甲的抄袭实践证明了《专利法》及其配套法规有与时俱进的必要。回顾中外历史,小事件改变历史的事不胜枚举,如果其昌的维权实践能将类似“申请文件侵犯著作权的专利无效”的条文写入《专利法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那将是其昌与济辰联手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做的一件好事,其昌愿意为此付出。此外,其昌也注意到贵函所释放的和解信息。其昌与人为善,愿意和解,但前提是济辰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且,其昌也不会再主动与济辰方面联系。此答复函、其昌8月25日给济辰公司的传真、证据保全公证书、贵《律师函》将于11月1日发布在网络上。如果贵律师及济辰公司认为此答复函的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之处,请在本月31日前书面提出。
三、与被控侵权文章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相关情况
1、2008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号为第XXXXXXX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恒流、恒压节水龙头;发明人:张甲;张乙;专利号:ZLXXXXXXXXXXXX.X;专利申请日:2007年12月29日;专利权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2008年11月19日。2012年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号为第XXXXXXX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节水恒流器;发明人:张甲;专利号:ZLXXXXXXXXXXXX.1;专利申请日:2011年6月21日;专利权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2012年2月8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号为第XXXXXXX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恒流节水器;发明人:张甲;专利号:ZLXXXXXXXXXXXX.7;专利申请日:2011年6月21日;专利权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日:2012年2月8日。
2、被告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实用新型名称为自动节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2005年1月25日;设计人:邓某某;授权公告日:2006年10月18日;专利号:ZLXXXXXXXXXXXX.2。
3、2011年9月9日,被告针对专利权人为原告、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年1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9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达第1923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告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涉案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
1、2008年11月21日,上海市甲研究院出具编号为WXXXXXXXXXXX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记载,样品名称:节水龙头;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委托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抽样日期:2008年11月19日;到样日期:2008年11月19日;样本数量:1只;生产日期:2008年10月;样品到样状态:完好;检验地点:上海市赤峰路XXX号XXXXXX园;检验依据: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日期:2008年11月19日;检验结论:该样品本次所检项目均合格,详见本报告检验结果汇总页。检验结果汇总页显示:1、水流量L/min,技术要求6.4-7.6,检验结果6.5,单项判定合格,备注普通自来水管网进水水压;2、产品结构组成,技术要求应有手柄、龙头本体、过滤网、恒流装置、起泡器组成,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单项判定合格;3、节水率%,技术要求≥50,检验结果56.7,单项判定合格。
2、2012年6月21日,国家乙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WXXXXXXXXXXX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记载,样品名称:恒流节水龙头;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型号规格:SZ(T)001;等级:合格品;商标:济辰;委托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抽样日期:2012年5月31日;到样日期:2012年5月31日;样本数量:2只;样品到样状态:完好;检验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XXX号;检验依据: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GB25501-2010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检验日期: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15日;检验结论:该样品本次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上述检验依据相关规定。
3、2013年3月4日,上海市甲研究院出具编号为WXXXXXXXXXXX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记载,样品名称:恒流节水龙头;检验类别:委托检验;型号规格:SZ(T)001;等级:合格品;商标:济辰;委托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抽样日期:2013年2月25日;到样日期:2013年2月25日;样本数量:2件;生产日期:2012.10;样品到样状态:完好;检验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XXX号;检验依据: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检验日期: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4日;检验结论:本报告仅提供单项检验结论。详见本报告检验结果汇总页。检验结果汇总页显示:铅mg/L,技术要求≤0.005,检验结果﹤0.001,单项判定符合。
4、2013年11月5日,国家丙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WXXXXXXXXXXX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记载,产品名称:陶瓷芯节水龙头;商标:济辰;检验类别:质量调查;任务来源: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受检单位: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13年8月21日;到样日期:2013年8月30日;抽样基数:50件;出厂等级:合格品;样本数量:1件;样品到样状态:完好;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规则: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GB25501-2010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产品检验实施细则JZWJ03-2013;检验日期: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16日;检验结论:按照上述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规则,经检验,本次产品抽查所检项目判定为合格,用水效率等级为2级。
(三)关于被告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及诉讼的情况
1、本案审理中,被告称其曾向多家相关机关举报原告,包括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原告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及非法谋取奖金,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上海市甲研究院为原告出具虚假产品检验报告,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原告虚假宣传等。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显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被告的举报进行了答复。
(1)2011年4月14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告举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甲恶意抄袭市售产品申请专利、非法谋求政府奖金、基金的信函回复如下:“你所举报材料中称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年12月29日申请的专利号为XXXXXXXXXXXX(专利名称为恒流、恒压节水龙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书内容是抄袭你所在申请日之前就公开销售、使用的产品技术及其已公开的技术资料的情况,应属于此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问题,建议你所可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来解决。另外你所来信中涉及张甲以该专利骗取资助、奖励的问题,请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我局已经将你所举报中涉及专利奖的情况向专利评奖的部门转达。”
(2)2013年2月7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被告举报上海市甲研究院为原告出具虚假产品检验报告的信函,书面答复被告。答复内容为:“你所反映‘关于上海市甲研究院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产品检验报告的举报’来信收悉,经组织对上海市甲研究院为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检验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上海市甲研究院对委托检验的原始记录、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保存2年,因你提出异议的检验报告是2008年出具的,目前无法对该检验报告进行核实。2、已责成上海市甲研究院就有关技术情况说明及时反馈你所。3、若你所对相关事宜仍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同年3月12日,上海市甲研究院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就被告的上述举报书面回复被告。回复内容为:“1、上海市甲研究院2008年出具的编号为WXXXXXXXXXXX的委托检验报告,仅对当时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检的样品负责。2、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上海市甲研究院对委托检验的原始记录、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保存2年,因你提出异议的检验报告是2008年出具的,目前无法对该检验报告进行核对。经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当时情况,不存在造假。3、举报信涉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诉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无效事宜,经了解,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9月10日发文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924X号)’,判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若你所对相关事宜仍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审理中,被告确认被告对于其在涉案9篇文章中写到的关于原告侵犯其著作权、专利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未向法院提起过诉讼。
(四)原告产品获得荣誉情况
2011年11月24日,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颁发给原告编号为2011-36的荣誉证书一份,内容为原告的“节水龙头JC1-5系列”荣获“上海市节能产品”称号,该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2012年12月和2013年12月,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分别授予原告生产的济辰牌水嘴为年度“产品优质奖”。
(五)其他相关情况
2013年8月29日,原告为本案诉讼,与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2013)沪浦证经字第2129号公证书、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编号为WXXXXXXXXXXX、WXXXXXXXXXXX、WXXXXXXXXXXX、WXXXXXXXXXXX的《检验报告》、获奖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2014)成证内经字第6659号公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回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回函、上海市甲研究院的回函等证据以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4、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系商业诋毁纠纷,且属于通过网络发生的侵权纠纷,其管辖的确定可以参照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本案纠纷性质,原告住所地是当然的、主要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且,本案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亦应视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涉案9篇文章中4篇文章有落款时间,其中2篇文章的落款时间均在2013年,另2篇文章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17日和2009年10月23日,均系被告写给相关人员的信件,落款时间应系当时撰写的时间。现涉案文章在被告网站文章目录中显示的时间均在2012年7月之后,原告主张依此时间作为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并无不当。故原告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涉案文章2009年就已在其网站上发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便如被告所称,系因为网站改版导致涉案文章在目录中显示的时间在2012年7月之后,但在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涉案文章仍登载于被告网站,被告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如果被告的行为被本院认定为侵权,原告的主张仍然可以依法得到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等进行虚假陈述,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认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一)关于行为主体问题。原、被告均为节水器具、节水龙头等产品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诋毁行为主体认定的要求。
(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涉案文章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原告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检验结论造假;2、原告公司侵犯专利权及著作权;3、原告公司对经营规模、管理、技术、商业诚信等进行虚假宣传。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报告伪造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论”、“虚假检验报告将继续为上海济辰公司的伪劣节水龙头保驾护航、继续充当上海济辰公司欺骗市场、损害用户权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上海济辰公司节水龙头产品质量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严重不符,是不折不扣的假冒伪劣产品”、“上海济辰节水龙头的节水芯直接抄袭、仿造其昌第2代QRS节水阀”、“济辰公司长期虚假宣传”、“竞标水龙头专利说明书抄袭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恒流节水器产品资料,涉嫌侵犯著作权。竞标水龙头涉嫌侵犯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ZLXXXXXXXXXXXX.2号专利”、“上海济辰公司剽窃、仿制我所专利产品”、“济辰公司至今只有一项专利,即抄袭其昌‘恒压恒流节水器’产品及资料申请的‘恒流、恒压节水龙头’”、“针对上海济辰的上述侵权行为,我所的维权行动已从法律、行政和道德三个层面陆续展开。法律层面: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著作权、专利权……”、“我们提醒用户、尤其是单位用户:在采购济辰涉案产品时,一定要保留好发票。否则可能会为上海济辰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提醒有志于节水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在法律未作出裁定之前,以您的常识分析、评估上海济辰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正确把控投资风险。因为一旦法庭判决侵权成立,上海济辰将无法再给您供货,您在开拓市场方面的付出将付诸东流。同时,随着我们的不断揭露和可能的行政、法律处罚,上海济辰必将商誉扫地,也必然会影响到您的投资回报”、“我们提醒投资者(上海济辰正在寻找投资人):一、上海济辰没有合格的管理团队……二、上海济辰缺乏核心技术和合格的技术团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主动与我所联系,要我所提供济辰公司及其上海经销商的详细地址、尤其是仓库地址,他们准备查封(估计是查封伪劣产品)”、“以创新为灵魂的专利发明的申请文件竟然会抄袭他人、侵犯著作权”等等。被告认为,上述内容均系其基于对客观事实作出的分析、评论,属于合理的质疑、批评,并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本院认为,所谓的“虚伪事实”,不仅包括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也应该包括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通过断章取义、主观臆断、夸大扭曲等方式作出的对竞争对手商品和商誉具有诋毁性效果的其他引人误解的陈述。本案中,被告作为节水器具、节水龙头等产品的经营者,对于涉案相关产品适用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运用的材料、技术等相对较为熟悉,相比其他人而言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但被告同时又是原告的同业竞争者,且所涉争议直接与其相关,因此被告在收集材料、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作出结论、发表评论以及实施举报行为等时,相比其他普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上述过程中应该更为严谨、审慎。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其对购买的产品除进行自行检测、比对外,并未交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并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其针对原告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被驳回后,也未再提起相关诉讼。可见,涉案文章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实际上是被告对相关争议擅自作出的结论,并基于其擅自作出的结论,对原告进行引人误解的不利的否定性评价,应属于捏造虚伪事实。同时被告将涉案文章发布于其网站,任何能够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均有机会接触到该信息,其行为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虚伪事实。
(三)关于原告的商誉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涉案节水龙头产品是面向社会和普通家庭的大众化产品,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对原告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将其自己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进行比较,以显示其产品优势,极易误导消费者、经销商等相关公众,进而改变相关公众的选择。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并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印象,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故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度降低,且影响范围较广,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和《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由于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情形,且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1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的违法利益,故本院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商业诋毁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公证费,因该费用系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本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量等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一次、在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qicang.cn)刊登声明连续七日,消除因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若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内容刊登于《新民晚报》,相关费用由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承担;
三、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3,01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由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70元,被告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负担人民币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七)赔偿损失;
……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