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2财保10号
申请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银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赤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已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6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物。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作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659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53元,由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