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2财保10号
申请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银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赤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已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6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物。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作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659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53元,由同高先进制造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