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财保18号
申请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潜川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赤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价值75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出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