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潜川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赤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价值33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出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