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413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天津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某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38026.0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