晔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莆田华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晔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执49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晔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玉田街1666号1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4112263G。
法定代表人:卢志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莆田华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钟山镇香山村下学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70085N。
法定代表人:蔡明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明芳,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晔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华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追加蔡明芳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闽03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华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明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晔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工程款13779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明芳名下有存款4116元,本院已裁定扣划。另有他案分配款6205元,申请执行人晔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共受偿6611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3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鲍巧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