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新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县新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2017)鲁1524执保225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4执保225号
申请人:阳谷县新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阳谷县新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阳谷县新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356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鲁B××鲁B××号半挂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