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3854号
原告: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国际商贸中心万阳城B1幢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912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亿嘉丽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龙岩市艾森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三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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