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293号
申请人: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赵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振阳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远方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振阳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振阳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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