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293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赵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乐,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远方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582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