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锋,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9255XW。
法定代表人:胡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立峰
审判员  毛丽丽
审判员  姜一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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