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巢湖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821/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365788。

法定代表人:马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巢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28,30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