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3657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已生效(2017)皖01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32160.0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3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付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