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265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