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81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程宇,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5704365788,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南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821、8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程宇与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90000.00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冰
审判员付友
审判员倪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