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23民初2017号
原告:偰祖俊。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南侧、向阳路东侧东方新世界19栋821、8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8157043657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偰祖俊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偰祖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偰祖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偰祖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