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89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北京优测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4层4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优测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