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1号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成群。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钱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