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丽色珑包装印刷厂与某某、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杭州丽色珑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沈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铺镇湖埠村。
法定代表人:张钱越。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忘记国际中心1栋(c座)1层、2层东面。
代表人:***。
原告杭州丽色珑包装印刷厂诉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丽色珑包装印刷厂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丽色珑包装印刷厂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