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703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96315403T。
法定代表人:叶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韩、吴继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湖埠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39621403。
法定代表人:张钱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87元,由原告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