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陈敏儿、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285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陈敏儿,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卫英诉被告陈敏儿、浙江城源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无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