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579号
原告:无棣县信阳镇志明砂石料批发处,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信阳镇信河路路北。
经营者:王志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3层A区327室。
法定代表人:鲁书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十六路与棣新四路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李兴岭,该局局长。
原告无棣县信阳镇志明砂石料批发处与被告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无棣县信阳镇志明砂石料批发处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信阳镇志明砂石料批发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信阳镇志明砂石料批发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计852元,由原告无棣县信阳镇志明砂石料批发处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