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311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利,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书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滨城区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辉堂,该校校长。
被告:滨城区第六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福平,该校校长。
被告:滨城区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该校校长。
被告:滨城区第六中学。
法定代表人:赵鹏程,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滨城区实验小学、滨城区第六小学、滨城区第四中学、滨城区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滨城区实验小学、滨城区第六小学、滨城区第四中学、滨城区第六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万鼎建设有限公司、***、滨城区实验小学、滨城区第六小学、滨城区第四中学、滨城区第六中学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54元,减半收取计12977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17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
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