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7民初471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
被告: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35门。
法定代表人:季振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云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