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6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育才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61237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标的,代为和解,签收有关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标的款物,申请延期执行。 被执行人:湖北诚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798718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代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代为和解,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诚威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9民初1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诚威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诚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诚威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审理期间,依**公司申请在孝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查***公司住房144套(0409、0410、0411、0412、0413、0414、0415、0416、0417、0509、0510、0511、0512、0513、0514、0515、0516、0517、0609、0610、0611、0612、0613、0614、0615、0616、0617、0709、0710、0711、0712、0713、0714、0715、0716、0717、0809、0810、0811、0812、0813、0814、0815、0816、0817、0909、0910、0911、0912、0913、0914、0915、0916、0917、1009、1010、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115、1116、1117、1209、1210、1211、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30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7、1409、1410、1411、1412、1413、1414、1415、1416、1417、1509、1510、1511、1512、1513、1514、1515、1516、1517、1609、1610、1611、1612、1613、1614、1615、1616、1617、1709、1710、1711、1712、1713、1714、1715、1716、1717、1809、1810、1811、1812、1813、1814、1815、1816、1817、1909、1910、1911、1912、1913、1914、1915、1916、1917)、商铺4套(0201、0202、0301、0302),本案执行期间依申请续封房屋92套,商铺4套。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部分不动产以物抵债后,对余下房屋继续查封,续查封期间为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4、本次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诚威公司位于孝感市孝南区××路××号楼××栋房屋:0410、0411、0414、0415、0417、0610、0710、0816、0914、1010、1014、1110、1410、1510、1613、1714、1810、1811、1910、1913、1916、0409、0509、0709、0809、0909、1109、1209、1309、1409、1509、1609、1709、1809、1909房屋共35套;8号楼C、D栋2楼、3楼商铺共计2785.02平方米,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11860200元接受其中21套房屋(房号为:0410、0411、0414、0415、0417、0610、0710、0816、0914、1010、1014、1110、1410、1510、1613、1714、1810、1811、1910、1913、1916)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另14套**公司放弃抵偿,案外人接受抵偿。 因二次流拍的8号楼C、D栋2楼、3楼商铺未含公摊,致其无法办理分户抵偿,经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诚威公司协商同意,并经孝感市房产局测绘大队测量分户,将8号楼C、D栋2楼商铺原0202分户为0202、0206、0207,将8号楼C、D栋3楼商铺0302分户为0302、0306、0307,其中以二次流拍的8号楼C、D栋2楼0202室、3楼0302室,共计面积2785.02平方米,抵偿被执行人诚威公司所欠20752228元工程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590287.01元及逾期***行金,执行费99990元。实际经处置财产以物抵偿执行32612428元,剩余逾期***行金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依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09执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诚威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彭 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