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异149号
案外人:**,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育才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诚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西路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诚威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湖北诚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孝感市黄陂西路红光银都世纪城8号楼D*****第一层(门面房无房号)的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柳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