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纽宾凯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财保243号 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育才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61237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纽宾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8752241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黄冈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纽宾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黄冈市黄州区××道××号黄州书院”2232.56平方米的房屋(详见保全财产明细表)及该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共计21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已提供担保。2022年9月20日,黄冈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正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纽宾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黄冈市黄州区××道××号黄州书院”2232.56平方米的商铺和房屋(详见保全财产明细表),期限为三年。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纽宾凯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以上一、二项保全价值限于2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柠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