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森林源林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韶关市森林源林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4民初634号
原告:***,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韶关市森林源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韶关市森林源林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植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