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1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致使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姜磊祥等36名职工2018年、2019年劳动报酬,以上事实有单位提供的工资汇总表为证。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9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19]第206号),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改正,于2019年10月16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龙人社监理告字[2019]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姜磊祥等36人2018年、2019年劳动报酬831820.17元并加付拖欠金额50%的赔偿金415910.085元,共计1247730.25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将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龙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口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龙政复决字(2019)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将龙人社监催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龙人社监理字[2019]第2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被执行人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姜磊祥等36人2018年、2019年劳动报酬831820.17元并加付拖欠金额50%的赔偿金415910.085元,共计1247730.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光宇 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 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
书 记 员  张恒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