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保13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于恒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赵树行,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陈立岩,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王雪华,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申请人:龙口诚峰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恒波、赵树行、陈立岩、王雪华、龙口诚峰智远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恒波、赵树行、陈立岩、王雪华、龙口诚峰智远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海丰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锡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