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2894号
原告:深圳市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德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剑,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8元,减半收取为88.7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7366.64元,余额7277.9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  庞海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伟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