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虎民初字第0179-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4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告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华东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