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9004民初2042号之一
原告:***,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才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其良。
原告***与被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27元,减半收取计195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 俊
审 判 员  冯 芳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