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7506号
原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四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94232879W。
法定代表人:李春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大街汉施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96343956G。
法定代表人:肖志通,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京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庆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蕙铭
书 记 员 李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