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1628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绿苑小区南区南门101会所。
法定代表人:范贝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果,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与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71518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成为长期劳动合同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在被告所在单位项目:阜阳明珠花园(安置区)电力安装工程一标段总包项目任职为项目经理岗位,工资由被告按月打入原告银行卡,被告虽有拖欠但年关时被告给原告补齐工资款,原告在此工程上班期间,原告依据被告出差管理制度发生差旅费且原告自己垫付(补助报销清单一份),至工程竣工时,被告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完毕。依据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实际发生及被告公司内部规定流程合法合理产生此报销清单(工资待遇中的现金补贴应按实报实销),但此报销清单71518元迟迟未落实到原告手里,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办公地要求落实偿还原告垫付差旅费报销单款项,被告承诺时间后又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工程完工后原告在被告办公所在地勤勤恳恳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但被告知因暂时业务减少所以被告公司裁员,现已得到法院出具的被告支付原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书。但原告急需用钱,不得不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之前由原告垫付的差旅费71518元人民币,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是单位补助报销出差费用的纠纷,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不平等的关系,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本案诉称标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由劳动争议机关手里解决,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经过劳动争议的前置;3、因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依归应由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进行处理;4、原告诉请的依据情况说明及报销单没有单位及财务印章的确认;5、涉案标的不是原告单独产生的费用,还有另一人王卫宏的费用,原告单独诉请侵害了他人权益。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9月进入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19年2月,在工作期间,原告***在被告的阜阳明珠花园(安置区)电力安装工程一标段总包项目任项目经理。原告在此工程上班期间,产生差旅费,至工程竣工时,原告***按公司内部规定流程制作《差旅费报销单》及《关于阜阳工程出差费用补助情况说明》,确认了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出差天数、车票费用及补助费用,共计71518元,并经被告公司负责人王卫宏及管理人员夏岑富、李国相签字确认,已完成审批手续。原告多次要求支付差旅费报销单款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另查明,2019年1月,即原告***报销差旅费期间,王卫宏为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85%。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出差管理制度文件、《差旅费报销单》、《关于阜阳工程出差费用补助情况说明》、发票、(2021)皖130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费用报销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包括对员工的管理要求,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员工因公出差、公务接待产生的差旅费、餐饮等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予以报销。***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在阜阳明珠花园(安置区)电力安装工程一标段总包项目任项目经理期间产生车票费用、补助费用共计71518元,已按公司管理规定提起报销流程,被告公司负责人王卫宏及管理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已签字确认审批通过,***要求被告支付715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先经过劳动争议的前置,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索要差旅费,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依据情况说明及报销单没有单位及财务印章的确认,根据被告公司的出差管理制度文件,原告已按照内部规定流程完成报销程序,并不存在被告所述的需单位及财务印章的确认。被告称涉案标的不是原告单独产生的费用,还有另一人王卫宏的费用,原告单独诉请侵害了他人权益。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差旅费报销单》及《关于阜阳工程出差费用补助情况说明》,申请报销人为***个人,王卫宏系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报销单及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销款71518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被告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悦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桑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