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1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一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范贝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图,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似锦,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再审申请人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终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达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达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向***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1.达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根据达驰公司在2017年6月27日向凯旋百年B7--1606业主况涛的回访单、2020年6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西关派出所向业主况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将让利于业主况涛的折扣款9690元占为己有的事实。达驰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判决认定***在达驰公司处工作年限12年没有事实根据。3.达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原判决认定***2017年3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为6227.58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认定***在达驰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0年,年休假天数按每年10天计算错误。同时,按300%计算年休假天工资,未扣除每月已支付的工资错误。

***提交意见称,一、达驰公司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1.达驰公司签收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9日,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2.达驰公司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西关派出所2020年6月12日向业主况涛的询问笔录不是新证据,有关向业主况涛回访记录等原审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质证。二、原判决认定达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149461.92元正确。1.达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2.原判决将***在安徽华盛中天科技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达驰公司工作年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达驰公司2017年2月8日出台《关于公司停岗改制的通知》后,将***的工资发放至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17日不再对其考勤,2017年3月后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驰公司2017年9月2日以***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上述事实不符。4.原判决认定2017年3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227.58元有法律依据。三、原判决认定两年的年休假为20天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达驰公司、***均于2019年10月29日签收上述判决,该判决自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达驰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达驰公司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的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西关派出所2020年6月12日向业主况涛的询问笔录所涉事实及证明目的,与其原审期间提交并经质证的达驰公司在2017年6月27日向凯旋百年B7--1606业主况涛的回访单、陈娇娇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所涉事实及证明目的并无实质区别,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达驰公司提交的上述笔录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的范畴,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达驰公司有关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再审申请,因其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达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达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如果

审 判 员 胡小恒

审 判 员 台 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红梅

书 记 员 刁 萌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