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62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04393T,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两江路。
法定代表人:殷国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935078121,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黔262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被告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未交)。因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的银行账户(户名:XXX,开户账号: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华友电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XX支行的银行账户(户名:XXX,开户账号: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