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205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283236。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康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裴庄大华物流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9065XP。
法定代表人:刘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告刘喜庆,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永兴路4号院7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1********。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永兴路4号院7单元7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3********。
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61年6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居民二区245号院,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61********。
被执行人:刘延长,男,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居民二区245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57********。
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刘喜庆、***、刘萍、刘延长追偿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0205918.06元及该款从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喜庆、***、刘萍、刘延长在上述支付数额范围内对被告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20%的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4184元;本案执行费776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的查询及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刘喜庆、***、刘萍、刘延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339041元,被执行人刘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35704元,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55842元,本院均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刘萍名下有宝马牌陕J665**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剩余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喜庆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延房权证宝宝字第**5746号一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延房权证宝宝字第**8547号一套,上述房产均有抵押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剩余被执行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对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刘喜庆、***、刘萍、刘延长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刘喜庆、***、刘萍、刘延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2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