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恢6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283236。住所地:延安市***南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枣园镇**大华物流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9065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6月27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 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件款10205918.06元及该款从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在上述支付数额范围内对被告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20%的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4184元;本案执行费776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及采取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实际并未履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已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并向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已查封。 3、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查封的房产以实现债权,本院依据网络询价平台对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延安室***宝塔办事处向阳社区向阳东区区国土局家属楼5号楼7**701号,7**701室房产,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宝宝字第**8547号,评估价格为768306元,本院合议下浮30%即537815元的起拍价进行网络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为了提高竞买率,在首拍的价格基础上下浮20%的价格为430252元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二拍保留价430252元接受该拍卖财产。实际抵偿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430252元。 4、向陕西天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支付网拍服务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案件款425252元。 5、本案剩余案件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恢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