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居虎,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210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三元钻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破申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方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对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指定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3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