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8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孝义市方舟水利水保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767106353B。
法定代表人:霍×
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东尉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81ME2880997X。
法定代表人:田×。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东尉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东尉庄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孝义市方舟水利水保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62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8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893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东尉庄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征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