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催1号
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4381730C,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
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670160767F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00005125291429,出票人中能国电光伏绿色生态合作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60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才平
审 判 员 林 莉
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