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211民催1号
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211G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09-14号。
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