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9民催1号
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211G室。
法定代表人:李风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09-14号。
法定代表人:施桂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冉,女,该公司出纳。
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文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