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4625号
原告:潍坊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中介服务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施桂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潍坊银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