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加能与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管理处旅游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加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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