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管理处旅游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加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